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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呼吁取消高额彩礼 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

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呼吁取消高额彩礼 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彩礼作了界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三类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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