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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水果捞事件涉事摊主向女孩道歉 希望你们能接受

导读:这几天山西太原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事件频频登上热搜继8月10日、8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连发两次警情通报后今天摊主一方向拒绝购买

太原水果捞事件涉事摊主向女孩道歉 希望你们能接受

这几天

山西太原“女生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事件

频频登上热搜

继8月10日、8月12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连发两次警情通报后

今天

摊主一方向拒绝购买47元水果捞的女孩致歉

“那天不应该对孩子说难听的话,

希望你们能接受”。

拒买水果捞当事人父亲常某某表示,“我和我姑娘接受你们的道歉,也希望我们的家庭和孩子能回到正常生活,感谢网民对我们的关注”。

此前报道:

8月8日,有媒体报道,山西太原一网友发视频,称在柳巷拒绝购买47元一盒的水果捞以后,被商家多人拦下不让走,期间被不停的辱骂,甚至说出“是爸爸的小三”之类的话。此新闻视频迅速引发公众关注。

01

网友爆料:拒买水果捞被商家骂“穷货”“是爸爸的小三”

视频显示,一群人正在争执中,一位穿着条纹上衣的女性不断对着对方辱骂,另外一位穿着黑色上衣的女性同样指着对方骂道:“没钱就不要把你家孩子放出来,穷货,带这个小三录什么?”

当事人常同学称,商家水果捞9.5元半斤,自己嫌太贵就少要了点,结果商家拿去后台切完回来说要47块,自己嫌贵就没要,把水果放在原地。

随后,对方就不让自己走,自己爸爸过来之后,双方就争吵了起来。

常同学表示:“穿黑衣服的那个人一直指着我骂,还说‘这是不是你的小三’。”

常同学还表示:“我朋友第一时间就报警了,也调解了,但我希望她们能给我道歉,昨天连道歉都没有,我可生气了。”

据当事人常同学社交账号介绍,其今年才15岁,在放出争执视频后常同学表示:“实在无法理解黑衣女士是怎么说出我是我爸小三这种话的,难道家里没有孩子吗?如果孩子在社会上被这样侮辱,她会怎样呢?”

在常同学社交账号留言区,疑似水果店方发声,称骂人是因为女孩爸爸要拿走水果不给钱,常同学则表示是父亲想要去其他摊位称一下,是否有两斤半。

02

当地公安连发两次警情通报还原当时情况

8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8月7日20时许,我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柳巷铜锣湾小吃街,一消费者与“水果捞”经营户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消费者常某宇因售价等问题与“水果捞”经营者刘变某及其亲属刘旭某、刘月某等3人发生争执。常某宇父亲常某明到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双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刘旭某、刘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常某明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面对矛盾纠纷时,要保持理性,依法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通报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表示质疑,8月12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发布详细通报作出回应。

近日,警方通报了网传"水果捞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受到网友和舆论的高度关注。

为有效提高案件处置透明度及依法执法公信度,警方现对此网络关切进行进一步回应。

一、案件详情

2023年8月7日晚案件发生后,警方当晚即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依法调查。经对多名当事人、证人详细询问,查看双方拍摄视频后查明:

2023年8月7日20时30分许,两名未成年人到刘变某、刘旭某(姐妹关系)经营的“水果捞”摊位购买水果捞。

在询问清楚价格后,未成年人甲自行选择果品原料,摊主刘变某将果品切块加工并装到塑料盒内,经现场称重共计47元人民币。在听到售价后,未成年人甲怀疑重量不够,遂决定不购买,准备离开。摊主刘变某表示水果已经切好,无法二次销售,不让离开。

未成年人甲便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常某明情况,后常某明在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刘变某的三妹刘月某也到达现场。当事双方商量无果后,刘变某叫来夜市的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时40分左右,常某明一方仍不愿购买准备离开,刘变某姐妹三人拦住常某明不让离开。

此时,常某明首先使用粗俗语言辱骂对方,随后刘月某三姐妹和常某明均使用极端粗俗语言长时间互相辱骂。

在此过程中,刘月某的部分辱骂涉及未成年人甲。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与常某明还相互吐口水。民警到达现场后调解无果,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证据支持

案件发生后,民警走访了现场群众,反复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自手机录制视频音频内容(双方各自录制有10分钟左右完整视频),并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询问。

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双方当事人各自录制的音视频证据,全面查清了事实情况。

三、处罚依据

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取证,当事双方因水果捞购买问题发生纠纷后,未能在商品买卖环节达成一致,未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展到互相使用极端粗俗语言辱骂、互吐口水的阶段时,双方行为均已构成违法,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结果应与各自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的极端粗俗辱骂语言伤及到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恶劣影响,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月某作出拘留五日处罚。

常某明首先辱骂对方,随后与刘旭某等人长时间使用极端粗俗语言互相辱骂、互吐口水,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明、刘旭某分别作出罚款五百元处罚。

刘变某在争吵和相互辱骂过程中,情节相对轻微,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处罚。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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